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为了预防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于2002年5月颁布并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体检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辽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